税务简易注销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管理办法
税务简易注销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是: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税务简易注销指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的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所需资料
企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