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规定(优质8篇)
2019年新规定(1)
新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长病假有可能会造成对学业,工作的影响,一般要请长病假就得先给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请示,特殊情况除外。
一、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根 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 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是应该在职工病假期间支付其相 应工资的。
二、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1、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是与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挂钩的,一般情况下工龄越长,那么所获得的病假工资就会越高,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最低也不嗯呢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9年新规定(2)
每个人都免不了会有生病的时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2019年新规定(3)
人难免会有生病的时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劳动法关于病假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计算基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资就是计算基数。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20.92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一项则指明:“《办法》所称工资标准,是指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与上述规定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区还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2条对计算基数的规定是,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
计算比例的确定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计算比例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来确定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防假期工资:(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可见,深圳经济特区在工龄的划分不同于草案的规定。
《黑龙江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1)连续工龄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2)连续工龄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同样的,黑龙江也只是在工龄划分和比例上稍做了变动。
各地在对计算比例上基本是遵循了上述草案的规定,至多是在比例和工龄的划分上有所区别。
其他规定
还应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江苏、南京、厦门、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这一内容,作了保底的规定。
除了保底之外,有一些地区还作了封顶的规定。如上海就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40%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痛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19年11月)
一、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费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新规定(4)
2019年贵州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贵州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9〕17号)规定,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87元,月平均工资为4040.58元。
一、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616.2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2121.7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以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按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232.47元)至300%(12121.75元)进行保底、封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9年1-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于2019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9年7月起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616.2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121.75元。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9年7月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040.58元。35岁以下人员月缴费额为137.38元/月,35岁以上人员月缴费额为177.79元/月。
三、2019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参单位和个人应注意的问题
1. 参保单位职工实际工资高于上述规定封顶部分的,应及时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低于上述规定保底部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于7月份统一调整。
2.2019年1-6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职工,如缴费基数高于12121.75元或者低于1616.23元的,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缴。社保经办机构于2019年9月起分批开展2019年1-6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
3.单位工资总额高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参单位,应作好应补缴的准备。
4.在银行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预存应缴金额,以免余额不足扣款失败影响待遇。
5.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人员,需调整缴费基数的,请在2019年7月19日前到贵阳银行申请缴费基数调整。未到贵阳银行网点申请变更缴费基数,且原缴费基数在1616.23--12121.75元之间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6.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在7月20前存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含2019年1-7月共7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和7月份1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以免因资金不足扣款失败影响待遇。
2019年新规定(5)
2019年女职工产假新规定
女职工的产假有多少天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女职工产假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2019年新规定(6)
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火车票退钱改签的情况发生。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火车票改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火车票改签是火车票预售期增加到60天之后遇到的常见现象。据了解,之前火车票改签变更到站也是需要收取手续费的,但是6月10日起,这种现象将不得存在——火车票改签中变更到站的情况将不再收取手续费。
2019年火车票改签规定:
一、为了方便旅客行程的调整,客票预售期延长至60天后,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二、为了让更多的旅客最大限度利用车票资源,减少占票浪费运力,同时也便于已持有车票旅客的行程调整,在其他列车有余票时,可以改签发到城市相同的车票。具体是,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但只能在票面发站办理改签。
三、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2019年春运期间为2月4日至3月15日)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四、自2019年6月10日起,在原车票开车前48小时以上,旅客可任意选择有余票的列车。已取得纸质车票的,可在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未换取纸质车票的,也可在12306网站办理。办理“变更到站”不收取手续费。 “变更到站”只办理一次。对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五、2019年火车票改签限制:自2019年5月6日起,12306网站及“铁路12306”手机购票客户端的购票、退票和改签时间由不晚于列车开车前2小时调整为30分钟。
2019年新规定(7)
在春运期间,总容易出现火车票改签和退票的情况,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春运火车票改签退票时间手续费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火车票退票时间
1.客票预售期延长至60天后,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所谓15天(不含),即要在开车前360个小时(15×24小时)以上。比如,某旅客购买的是2月4日下午3时出发的火车票,那么20日当天下午3时之前退票就是免退票费的,但在下午3时后去退票的话,就要收5%的退票费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火车票网上订票且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于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登录网站办理退票手续。
3.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二、火车票退票手续费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新规定实行梯次退票,网上退票手续费和其他退票方式扣费无异。
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2019春运期间(2019年1月16日至2月24日),火车票改签后退票手续费按票面价格的20%核收。
注意:针对梯次退票存在的“改签规避”漏洞,铁路部门发布新的火车票退改签规定,无论网上、窗口订票,都只能改签1次。
春运期间退票手续费怎么收?
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改签规定及相关的手续费
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
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
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但只能在票面发站办理改签;
改签(含变更到站)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三、火车票退票地点
用户在官网订票后,无论是否换取纸质车票,均可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退票手续,目前代售点是不能办理退票的。
1、在开车前到车站安装有银行POS机的售票窗口办理。
2、以下情形如下办理:
(1)已经换取纸质车票的,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2)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未乘车的,在乘车站经车站确认后办理。
(3)已经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办理进站检票手续,但在乘车途中因伤、病或者承运人责任中途下车的,凭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在下车站办理未乘区间退票手续。
3、改签后,出具纸质车票。
四、网上退票多久到账
提交退款申请后,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至原支付银行卡。12306退票退款未及时到账等,旅客除拨打12306客服中心电话投诉外,还可利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
2019年新规定(8)
2019春运火车票退票改签新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近日公布,从12月1日起,火车票互联网售票、电话订票的预售期将由20天延长至30天。春运也快到了,相必退票和改签的也将会增加,那2019春运火车票退票改签新规定是什么呢?
中国铁路总公司决定进一步优化退票、改签规则,现公布2019春运火车票退票改签新规定如下,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
一、为了方便旅客行程的调整,客票预售期延长至60天后,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二、为了让更多的旅客最大限度利用车票资源,减少占票浪费运力,同时也便于已持有车票旅客的行程调整,在其他列车有余票时,可以改签发到城市相同的车票。具体是,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但只能在票面发站办理改签。
三、改签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2019年春运期间为2月4日至3月15日)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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