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赋税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公元前216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人刍三石稿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赋”(即人头税)。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晋武帝(265~290年)统一后,于公元280年颁布《占田令》,但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北魏实行均田制。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为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年)颁布“租庸调法”。
宋朝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代行一条鞭法,清初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人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即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始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后世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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