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出轨在古代该当何罪?
这几天,王宝强被老婆戴了绿帽子的消息,不管真相如何,总之闹得沸沸扬扬的。有人说,明星老婆出轨这事儿,要放在古代,就是通奸罪啊,要被判处沉塘、浸猪笼、骑木驴之刑的。那事实到底如何???
远的不说,小李蜀黍就说说《白鹿原》中的田小娥,因为婚内出轨这事,受过两次"酷刑",最后还被鹿三"荣誉处决"!!!
《白鹿原》中,起初,田小娥是郭举人的二姨太,和黑娃私通,被发现后,不仅被休受的是拶(zǎn)刑,是专门针对女人的酷刑!!!
因为通奸,即如今的婚内出轨,按照族规,所以永远也进不了白鹿村的祠堂。这也是种严厉的惩罚。和黑娃成了不被认可的夫妻后,但她又一次因"婚内出轨"被处以鞭刑!!
即便进不了祠堂,但仍要受《白鹿原乡约》的约束,因为通奸这事,在历代,于道德于法律,都是绝不应允的,施以鞭刑!!!
大反转来了,鞭打田小娥的白孝文,最后也睡到田小娥的炕头上了,然后族长是当不成了,自然也要受鞭刑…
故事尚未结,最后,田小娥被黑娃的父亲,一个憨厚的关中农民,出于家族脸面考量,愤恨中用矛子戳死,这种行为类似如今在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盛行的"荣誉处决"。毕竟,道德这事,是维系社会的一种不成文的规范,甚至是比法律更为重要的一种规范。
小说里这么写的,但历史中,是怎样的?对于通奸罪,我们有必要澄清一下。
通奸,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性冒险,它可以产生感官愉悦、精神刺激,又挑战禁忌,伤风败俗。所以,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
秦汉时期
《尚书》中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宫刑。"直接没收作案工具,这辈子都不能再犯了。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会稽刻石:"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如果丈夫出轨可以直接杀了没有罪。并没有出现说妻子出轨的刑罚,但从这一条也可以推断出刑罚也一定不轻。
汉朝:"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普通人通奸,男女都要罚做苦力,如果是当官的通奸,就算强奸,或当即处死,甚至可以不告而杀,就是鼓励用私刑,打死白打。
魏晋南北朝
北魏刑罚:"男女不以礼交者,皆死。"如果通奸的话,两人都会被处死!
唐朝
通奸属于"十恶",刑罚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通奸是要被判刑的,这点和邻国韩国在2015年之前的法律比较相似。而且唐朝法律还规定,通奸者如果是亲属关系,刑罚更重,最高可以直接处以绞刑!
宋朝
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身为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刑罚为徒刑两年,比一般通奸刑罚要重!
另外还规定:"奸从夫捕。"即妻子与人通奸,要不要告官,由丈夫自己决定。民间是:"亲不告,官不理"的状态。
元朝
废除"奸从夫捕",颁布新法:"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夫、奸妇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
明朝
《大明律集解附例》定:当场杀死奸夫者无罪,对通奸者: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明朝对官员通奸处罚更狠,而且鼓励民间捉奸。若女方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淫妇可当场直接打死!
明朝还有一种"刁罪",就是比较类似现在的"诱奸"。规定:"刁奸者,杖一百"
清朝
对待通奸者与明朝相似,对通奸者可当场杀死。民间一般处理是:凡和奸者,杖八十,男女同罪。女方也要去衣受杖,即脱了裤子挨打。
注:清代杖刑的工具: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大概就是一个长一米七,宽六厘米的大竹板,重三斤左右。往往几十下打下去皮开肉绽,如果得不到好的处理,极其容易感染然后死亡。也有直接被当场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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