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实用16篇)
国家规定(1)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概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名)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规定(2)
出租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____市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作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即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万仟佰拾元整,并于每个月的____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和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规定(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发布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安全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遵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和配足安全工器具。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上级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四)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车间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车间管理职责:
(一)车间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二)车间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三)车间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车间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班组、站、所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车间、厂(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入围制度。
(一)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
(二)各网省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入围产品,并予以公布。
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入围。
(三)基层单位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入围资格,并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必须在上级(网、省公司或国网直属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名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八条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国家规定(4)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内容: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规定(5)
大家都应该知道,不管是因为人为还是意外导致的流产,都相当于女性已经孕育过一个小生命,对于强行要求人工流产的女性伤害更是非常的大。在人流的过程当中,如果医护人员稍微不注意的话,就会损害到女性子宫的深处。这样很可能会引起不孕不育的发生,国家规定人工流产可以休产假。
在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可以看出,第八条第二项已经表明,对于人工流产的女性,所属单位应该给予一周左右的假期。女职工如果在怀孕不满四个月的时候出现了流产的情况,那么应该出具医院给出的证明结果,这样请假会更容易一些。一般公司会让流产女性休息一个月的时间。
人工流产可以休产假,产假是根据女性的流产时间决定的。如果孕妇在孕早期流产的话,那么就休假的时间会短一些,相反,如果女性在怀孕晚期或者中期出现流产打胎的情况,可以休息较长的时间。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流产的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由社保支付或单位未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国家规定(6)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家规定(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
国家规定(8)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国家规定(9)
1、 医疗器械 注册证(超出有效期的.,必须附有《医疗器械注册重新受理通知书》)
2、医疗器械 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产品注册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登记证
8、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
请领和保管安排专人负责,分类登记。 二、根据使用物品、试剂需求提前做好计划经科主任批准后 请领导,应严格审批程序,并保证常用物品有一定库存,方 便使用。 三、物品存放需有专门仓库,分类保管,易燃、剧毒物品及 强酸独存独放,专人负责,有详细领用记录 四、需要冰箱保存的试剂、抗体按要求及时存放到冰箱,保 证冰箱温度恒定,有调控记录。 五、借用物品和试剂,一律通过科主任或保管人员,必须有 借条并记录。若借用数仪器、试剂及耗材管理国家规定量较大,则需设备科转账办理。 六、所有物品和试剂每年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七、保管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及时交接 病理科仪器、试剂及耗材管理的规定 一、科室使用物品、试剂
国家规定(10)
北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状况调查表
单位详细名称(盖章):单位行政主管或投资主体名称(G00)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上报时间: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
(十本为一册,由北京科技统计信息中 心填写)
填 报 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进一步了解北京地区科学仪器的基本状况,促进更多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创造丰富的科研条件。
二、调查范围:
1.国务院各部、委、局,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和驻京部队所属的独立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的科研院所);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各类企业;各类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和监测机构;各类医疗卫生科研机构;
各区县科委,市属各委、办、局,市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所属的独立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的科研院所);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各类企业;各类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和监测机构;各类医疗卫生科研机构。
2.填报科学仪器设备购置价值:中央在京单位30万元(含)以上;北京市属单位10万元(含)以上。 三、调查报告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2.按照各表所规定的指标名称、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写。 3.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4.填报数字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若某项指标值没有,填“——”;若整张表的内容不发生,请在该表右上方注明“未发生”。
报 表 目 录
说明:若单位有多个实验室,单位实验室科学仪器设备具体情况表(表B1、B2、B3)可以复印填写。
封面填写说明
单位行政主管或投资主体名称:指本单位的行政直接主管单位或出资、控股比例最大的单位名称;若无,请填“——”。
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总体情况表
(A)
京 科 A1 表 填 表 说 明
调查单位代码:按《科学仪器设备统计工作文件》中的“北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单位代码编制方案”填写。
单位详细名称:按年末单位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若单位有多个公章,请填写对外公章上详细名称,不得填写代号和内部名称。若单位名称变更,按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填写,而公章未换,以旧章代用。
单位通讯地址:填写本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如果单位分设在不同地点时,填写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所在地址。
单位类型:请选填如下代码中的一项:11.高等院校 21.政府部门属科研院所 31.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级经济实体下属科研院所 32.外省在京设立的研究机构 33.外国在京设立的研究机构 34.国有企业 35.股份制企业 36.外商独资企业 37.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38.与外商或港澳台商合资企业 39.其它企业 41.医疗卫生单位 42.技术监督、检测类单位 43.其它专业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 51. 部队在京单位(包括:部队建制管理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研究所)。
单位所在地代码:请选填如下代码中的一项:01.东城区 02.西城区 03.崇文区 04.宣武区 05.朝阳区 06.丰台区 07.石景山 08.海淀区 09.门头沟 11.房山区 12.通州区 13.顺义区 14.昌平区 15.大兴区 16.怀柔区 17.平谷区 28.密云县 29.延庆县。
高新技术企业所属开发区代码:请选填如下代码中的一项: 31.海淀园 32.丰台园 33.电子城园 34.健翔园 35.德胜园36.雍和园 41.昌平园 42.亦庄园 43.大兴基地 44.通州园 45. 石景山园。
科学仪器设备:指因从事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而直接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也不包括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若科研与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则统计以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为主要使用目的、较长时间使用于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单位内设实验室:指填报单位内设立的实验室、检测室、分析测试中心、大型仪器中心和中试基地等各类从事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业
务部室。
单位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指本单位服务的国民经济行业,按《科学仪器设备统计工作文件》中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中类代码填写,须填满三位。服务于多个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按其最主要的服务行业填写。
单位从事的学科领域:指本单位从事科技活动的'学科领域,有多个学科的单位,请按主次程度填写。学科代码按《科学仪器设备统计工作文件》中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1992)一级学科代码填写,须填满五位。
政府资金购置: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价值。
北京市政府资金购置:指经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北京市各级财政科技拨款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价值。
实验室类型:按批复建立或授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为国家级、部级、市级、其他等类别:国家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一般冠名“国家”),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国家级基地等;部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包括部门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部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门研发(技术)中心,部门分析测试中心,部门基地等;市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北京市政府以及相关委办局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包括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中心、市研发(技术)中心、市分析测试中心、市中试基地等;其它(各科研院所、单位设立的实验室、检测室和中试基地等其它从事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业务部室)。
单 位 概 况
说明:平衡关系:(1)G21=G22+G23+G24+G25; (2)G41≥G42≥G43。
单位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与开放情况
说明:年平均机时利用率:指仪器设备在全年工作日内运行时间与工作日时间的比率。
单位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情况表
(B)
京 科 B1 表 填 表 说 明
从事的学科领域代码:指实验室从事科技活动的最主要的学科领域。按《科学仪器设备统计工作文件》中的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1992)一级和二级学科代码填写,须填满五位数字。
实验室类型:请选填如下代码中的一项,重复时按最高级别选择:1.国家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一般冠名“国家”),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国家级基地等; 2.部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包括部门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部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门研发(技术)中心,部门分析测试中心,部门基地等;3.市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基地)是指北京市政府以及相关委办局部门批复建立或授牌的单位,包括北京市属实验室、市属工程(技术)中心、市属研发(技术)中心、市属分析测试中心、市属基地等;4.其它(检测室和中试基地等其它从事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业务部室)。本表实验室数量应不超过表1. 的实验室总数。
实验室总人数:其中的研发人员、检测人员、维修人员依据工作的侧重来任选一项,不能复选。
实验室建设形式:请选填如下代码中的一项:1.自建 2.国家投资兴建 3. 与其它科研院所合建 4.与高等院校合建 5.与内资企业合建 6.与外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合建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其它形式。
在提供的网络环境中能否接受上网预约服务:请选填下列代码中的一项:1.能 2.否
平衡关系:SS21=SS22+SS23+SS24
11
京 科 B2 表 填 表 说 明
仪器设备小类代码: 采用教育部现行科学仪器设备分类编码系统,见网站《北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状况调查信息管理平台》。 获得途径:1.自主研制仪器设备 2.购买新仪器设备 3.利用外单位仪器设备 4.与某一单位合作共用 9.其它途经。 所需资金:指以上述各种途径获得的仪器设备所需的费用。
是否准备对外开放:指将要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是否有对外开放服务的设想。
12
实验室(单位)科学仪器设备需求情况
13
国家规定(11)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国家规定(12)
中秋三天假一晃就过了,时间过得真是快,2019年国庆就要到来了,很多人都会选择这天和自己的朋友和亲人一起出去旅游,那么2019年10月1日怎么放假的呢?是不是有所期待呢,如果知道了放假,那么就可以很好的安排时间了。
国家规定2019十一国庆节如何放假?
2019国庆放假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7日(周三至下周二),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
每年的放假安排以及通知都是由国家国务院统一发布和安排的,每年的年底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星期三)至10月7日(星期二)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公路通行费。因此,今年国庆节期间高速路仍然可免费通行。免费时段将从10月1日零时开始,10月7日24时结束。
国家规定(13)
国家安全制度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来看看这个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吧,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国家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根据国家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为维护公司财产和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2安全生产是现代化企业头等大事,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项工作都应为员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优质、安全、文明生产。
1.3安全生产重在预防,为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4在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住房、科研、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法令、规程条例和标准。
1.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要坚守岗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则,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1总经理为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
2.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厂长为全公司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为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
2.3生产部负责主持全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生产部为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2.4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各生产车间、部门的负责人和代表组成。
2.5各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班组长为班组安全负责人。
2.6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学习贯彻国家的安全技术政策,研究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为实现安全、优质、高产作贡献。
2.7保卫组为全公司防火治安主管部门,主管消防治安工作。
3安全生产各级负责制
3.1 总经理安全职责
3.1.1对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规程和指示,组织实施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决议。
3.1.2关心员工、爱护员工,不断实施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决议。
3.1.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3.1.4建立安全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3.1.5组织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改正。
3.2 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3.2.1生产厂长同时主管安全工作,在生产管理上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2.2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护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技术教育,要坚持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2.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计划、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2.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组织实施。
3.2.5组织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要采取措施,落实部门,指定人员限期整改。
3.3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3.3.1对车间安全全面负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和决定。
3.3.2组织制定或修订本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认真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3.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3.4负责组织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
3.3.5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使本部门设备和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3.3.6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3.4 班组长安全职责
3.4.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公司、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3.4.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
3.4.3作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生产设备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4.4搞好本班组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3.4.5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
3.4.6班组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3.4.7搞好清扫、整理工作,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
3.5保卫组安全职责
3.5.1负责厂区内防火、抗洪、保卫工作。
3.5.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并培训。
3.5.3负责灭火器材、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5.4负责火警、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3.6技质室安全职责
3.6.1负责组织工业建筑、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装置等检查、校验工作。
3.6.2制定或审定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检修安全措施计划,并保证实施。
3.6.3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7生产部安全职责
3.7.1根据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设备使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生产。
3.7.2妥善、果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事故,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3.7.3负责劳动保护用品计划,按标准发放用品。
3.7.4负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7.5组织新员工进行入厂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3.7.6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原因,拟定预防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写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主管部门。
3.8工人安全职责
3.8.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8.2精心操作,严格工艺操作,记录整齐清洁,准确可靠。
3.8.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3.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不适应的操作规程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8.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3.8.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及各种生产工具。
3.8.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4员工安全生产守则
4.1员工必须执行国家《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作到安全生产,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杜绝事故。
4.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本职岗位,作到文明生产。各班组必须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经常保持生产场地通道畅通。
4.3一切外单位来公司参观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应由有关部门交代注意事项,由指定人员带领在安全位置上观看,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参观。任何人不准擅自带人参观。
4.4对新员工、实习员工、临时顶岗员工以及变换工种的员工,都要进行安全教育,经车间主任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5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学习,操作熟练后,方可投入生产。
4.6一切外露的机械传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护装置。检修设备时需拆除装置才便于检修的设备,检修完后必须将保护装置照原样装好,否则不予接收。
4.7电气部分应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在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并挂上“正在检修,严禁合闸”的牌子,检修完毕,由检修人员同志使用人员或班组长,方可送电。一切电气设备只能由电工和专业人员检修维护,其它人员不能擅自修理。未经技质室同意,不允许架设临时线路。
4.8严禁同时进行高、低空垂直作业。在五米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装入工具包内,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带安全帽。
4.9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一切禁火场所,严禁明火和携带引火物入内。
4.10车间、库房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限,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生产部。
4.11任何人不得无证驾驶一切车辆。驾驶员在厂外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厂内行车时速5公里,轻声鸣喇叭。
4.12所有设备运行时,严禁维修、跨越作清洁卫生。
4.13每个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或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财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的现象,应及时向本单位的领导和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生产部报告。发现火警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消防队。(火警电话:119)
5 员工个人安全防护规则
5.1凡在生产场所操作的员工,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工程管理人员到生产场所工作,也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品。
5.2女员工在生产场所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帽,不准将发辫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不准穿高跟鞋。
5.3在生产场所操作时,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等。
5.4进入有物体打击的场所,本厂员工和外来参观人员均须戴安全帽。
5.5操作各类机床(如切割机等)时,不准戴手套。
5.6生产、工作时应严肃认真,思想集中,精心操作。严禁打闹、追跑、争斗、睡觉,不允许串岗、离岗。
5.7禁止携带小孩进入生产和工作场地。
5.8生产、工作前应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饮酒后不准进入生产工作岗位。精神不正常者不准进入生产工作岗位。
5.9发生人身事故后,应立即抢救,并立即向车间领导和生产部报告。一般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生产部;重大事故和多人事故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6安全教育
6.1新员工入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的三级教育。
6.2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生产部组织,并负责进行教育。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本厂生产特点、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等。
6.3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进行教育。主要内容为车间的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4班组和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主要内容有岗位操作法,岗位事故预防和处理,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设置和使用方法。
6.5厂内工作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返回岗位者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调动时要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6.6安全技术考核
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6.7车间建立安全册,由车间主任填写,内容为:
a) 安全教育:内容、日期、学习时间、人数;
b)安全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结果、整改措施和情况;
c)事故;发生日期、病情、证明材料、处理情况等。
国家规定(14)
对于晚婚假的天数,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晚婚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目前已有至少13省份取消了晚婚假,其中山西婚假最多,为30天,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和湖北五省份产假为128天。
至少13省份晚婚假取消山西婚假最长
2019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了解,广东省在2019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0天晚婚假的。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13省份均已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另外,正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草案,也均写明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通过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今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卫计委: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假的取消,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的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
产假均有延长128天至158天不等
新计生法虽然删除了鼓励晚婚的条款,但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生育假如何延长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但计生法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到地方,各地新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
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宁夏增加最多,可多休60天,即产假时间共158天。其次是广西,延长了50天。9地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也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
也就是说,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和湖北五省产假为128天,这五省产假是相对最少的。
广西为148天,其余省份的产假为158天,其中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广西宁夏增至25天
这次各地修改计生条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以增加居多。
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有差异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针对再生育情况,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各有差异。
例如,在13省份已经出台的新计生条例中,上海的新计生条例中规定再婚夫妇符合条件也可以生二孩,条件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广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还包括,“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2019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等等。
数据我国每年将新增人口约300万人
“生还是不生?”这是“全面两孩”后很多家庭面临的选择。
记者梳理发现,不少省份在公布地方计生条例修改结果的同时,还详细公布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对当地生育水平影响的预测情况。
如据山西省卫生计生部门数据,山西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
根据国家卫计委此前预计,“全面两孩”实施后,“十三五”期间每年新增出生人口在300万人左右,每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在1750万至2100万人之间。
焦点
休假期间工资如何算?
为何各地的婚假和产假的时间不一样?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上午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卫计委已经表示,98天的基础产假不会缩短,各地将根据各自情况做出生育妇女产假的适宜安排,换句话讲,各地的产假奖励假与婚假都将交由各地自行制定安排。
陆杰华表示,按照规定,职工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记者发现,上海规定,增加的7天婚假享受原婚假同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资金渠道保持不变,即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就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弥补。据目前预测,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社保基金中用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对于认为“3天婚假时间不够用”的问题,陆杰华建议,大家应灵活、综合运用双休日、年薪假、婚假等假期时间,合理安排婚礼、蜜月旅行等事情。
国家规定(15)
国家规定2019中秋节放假安排:中秋节9月13日~9月15日与周末连休共3天。
特别提醒开车师傅,中秋节高速不免费通行,2019年高速公路免费情况是怎样的?
2019高速公路免费时间共计20天。
高速免费节日分别为“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共四个节假日。端午节和中秋节高速不免费。
具体每个节假日免费时间段为:
2019春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7天,免费时段(2019年1月31日0时—2月6日24时),
2019清明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3天,免费时段(2019年4月5日0时—2019年4月7日24时),
2019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3天,免费时段(2019年5月1日0时—2019年5月3日24时),
2019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7天,免费时段(2019年10月1日0时—2019年10月7日24时)。
国家规定(16)
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表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一起看看放假安排表吧。
国务院2019国庆节放假安排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室的规定,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为:10月1日~10月7日放7天假。10月1日(星期三)、10月2日(星期四)、 10月3日(星期五)为法定国庆节假日,10月4日(星期六)、10月5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照常公休,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 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二),9月28日、10月11日上班。
国庆节请假攻略
国庆节是今年最适合拼假的节日,只需要请28、29、30三天的假期就可以完全达成一个11天的长假。
根据2019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表,今年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这就意味着,国庆节前,要从9月28日起上3天班,国庆节休息7天后,再从10月8日起到11日上4天班。
同时,根据交通部发布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国庆节属于四个(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免费通行的重要节假日之一,国庆节高速公路将免费通行。具体免费通行时段将从10月1日零时开始到10月7日24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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