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规章制度(实用8篇)
药房规章制度(1)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药房规章制度(2)
药房工作制度
一、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二.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品代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四、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六、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独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七、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八、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九、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十、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药房规章制度(3)
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务必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及库存状况,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报经院办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正常状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个性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用心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房主管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状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入库后系统入库时光不得超过一天),入库后交相关领导签字办理转帐付款手续。
(三)保管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务必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务必坚固、干燥、通风。防火安全设施(灭火器)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台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药房每月月末盘点一次,盘点过程中及时清查近效期、过期药品,对近效期6个月内、3个月内分别构成纸质报表报院办。院办将近效期药品分别以黄色、红色构成多份纸质报表后分发到各科室每位医生手里,以对临期药品进行有效的处理,对过期药品及时销毁处理,避免因过期而造成不良影响。
(五)药剂人员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到处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资料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后签字。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务必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药剂人员务必把好使用关,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务必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为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与医生沟通并推荐调整,沟通未果时可即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作出及时处理。
(七)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向科室医生介绍药品调整状况,将新进药品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有关资料说明,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更新。
药房规章制度(4)
药房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职责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务必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务必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内含法定"特殊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及时补充药品,重点药品每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似的药品存放有特殊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意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出现差错事故应及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现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认真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醉药品柜等。
药房规章制度(5)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理解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贴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持续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务必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务必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持续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务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务必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贴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贴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心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务必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房规章制度(6)
一、药剂师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二、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三、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四、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五、配方所用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和二类精神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六、每天配方前必须校对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
七、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八、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九、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药房规章制度(7)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2、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状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内含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5、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6、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7、急诊处方务必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8、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正后再调配。
9、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锁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10、药房应定期清领药品,每日统计当天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
11、加强与临床各科室的联系,征求对药品供应要求,了解用药状况,用心介绍、推荐新药。
12、普通处方保管一年,毒麻处方保管三年,到期报医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13、药房内应整齐、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药房规章制度(8)
药房工作制度
一,调剂人员务必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我中心处方不予调配。
二,收方时,对处方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四,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状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务必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五,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贮药瓶应保留原包装,并每日检查开零药品批号。
六,对麻醉药,毒药,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七,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持续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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