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通用10篇)
业务规则(1)
1、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营业部开立实名普通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3)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超过50万元。
(4)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最近三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并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和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2、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客户:身份证
(2)机构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开户授信流程:
(1)递交申请:
●携带申请材料到营业部。
●由工作人员为您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同条款和业务规则。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如实填写征信信息。
●申请办理开户授信手续,仔细确认相关信息。
(2)公司电话回访,向您核实相关信息。
(3)根据您在我公司的证券资产和征信评估情况,公司下发授信额度。
(4)接到营业部通知后,到营业部现场办理第三方存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开通手续。
业务规则(2)
1、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2、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3、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4、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的情况;
(2)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3)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的情形;
(4)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况,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5)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6)出现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或是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合同的情况;
(7)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等特殊情况。
发生以上特殊情况时,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5、投票权益处理:
(1)网络投票:投资者若有投票意愿,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申请,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汇总统计参与投票的所有投资者表决意见,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分“同意”、“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表决。
(2)现场投票:投资者若有意愿自行前往现场参加投票,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现场投票要求,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表明证券公司授权投资者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业务规则(3)
1、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营业部开立实名普通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
(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3)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超过50万元。
(4)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最近三年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并处罚,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和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2、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客户:身份证
(2)机构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开户授信流程:
(1)递交申请:
●携带申请材料到营业部。
●由工作人员为您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合同条款和业务规则。
●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如实填写征信信息。
●申请办理开户授信手续,仔细确认相关信息。
(2)公司电话回访,向您核实相关信息。
(3)根据您在我公司的证券资产和征信评估情况,公司下发授信额度。
(4)接到营业部通知后,到营业部现场办理第三方存管、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及时前往银行办理开通手续。
业务规则(4)
1、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2、担保物: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3、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证券公司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4、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公司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的情况;
(2)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停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
(3)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或涉及收购的情形;
(4)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况,而影响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5)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6)出现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或是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时,其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向证券公司申请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终止合同的情况;
(7)双方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了结融券交易,清偿相应融券负债等特殊情况。
发生以上特殊情况时,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5、投票权益处理:
(1)网络投票:投资者若有投票意愿,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申请,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汇总统计参与投票的所有投资者表决意见,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分“同意”、“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表决。
(2)现场投票:投资者若有意愿自行前往现场参加投票,可向证券公司提出现场投票要求,并提交表决意见。证券公司会为投资者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表明证券公司授权投资者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投资者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业务规则(5)
1、交易规则
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1)提交担保物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会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客户可以提交的保证金包括现金和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现金:客户可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转入现金。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委托公司,由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担保证券需符合公司公告的可冲抵证券范围。
(2)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时,客户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卖出时,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代客户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3)融资融券期限
根据交易所规则,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客户合约到期前,可向公司申请合约展期,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4)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除了证券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外,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还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5)融资融券利息、费用计算
融资的利息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客户偿还融资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费用率乘以融券卖出成交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客户偿还融券时由公司一并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6)融券卖出价格控制
证券交易所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最新撮合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符合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7)融资融券负债偿还
●融资负债偿还:
卖券还款。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款项和利息;
直接还款。客户在向信用资金账户存入与融资金额加应计利息等额的现金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融资还款指令,偿还融资款项与利息。
●融券负债偿还
买券还券。通过申报"买券还券"指令,买进与融券证券同品种的证券后,在结算时偿还融券证券。客户买券还券的申报数量不得高于融券余量+100股(份)
直接还券。客户从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证券账户转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或直接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与融券同品种的证券后,通过公司交易系统申报直接还券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余券返回。因分笔成交、送配股等原因,导致客户融券合约出现零股,但买券还券必须以100的整数倍,因此产生的余券公司会于T+1后将多还的证券通过余券换转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
(8)提取担保物
由于客户以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产作为融资融券的担保,因此,当客户从信用资金账户转出资金或从信用证券账户转出证券时,受到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限制,即只有账户中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部分的资产才能从信用账户中转出,且转出后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9)追加担保物
当客户账户T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130%时,公司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包括偿还部分负债或追加保证金),客户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T+1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T+1日客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警戒线(150%),否则面临强制平仓。
2、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等,公司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处分投资者担保物,偿还其所负公司全部或部分负债的行为。
客户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平仓指公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融资负债;融券平仓指公司买入客户信用账户的融券证券,偿还客户所欠公司的融券负债。融券平仓中,客户信用账户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强制平仓主要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日(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公司于T+1日前(含T+1日)发出补仓通知,若投资者未能在T+1日内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150%(含)以上,公司于T+2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2)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投资者未能足额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公司于到期日次一交易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3)投资者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及偿债能力,或者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投资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公司实施强制平仓。
(4)法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公司执行强制平仓,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5)其他情形。
3、债务清偿
公司通过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融资平仓)或证券(融券平仓)用于归还投资者所欠公司的债务。如果强制平仓所得资金或证券仍不足偿付债务,公司将限制投资者普通账户资产的转出,同时向投资者继续追索债权。
业务规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
业务规则(7)
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披露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披露以下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开发风险。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
筹资风险。应披露公司筹措资金时,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销售风险。应披露开发项目销售受项目定位、销售价格变动、竞争楼盘供应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土地风险。应披露土地开发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政规划调整的风险、土地闲置风险、地价变化的风险。
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应披露对合作、合资开发项目,如果没有实际控制权将增加不确定性的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应披露已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他风险。应披露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它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三)披露的风险对策应是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资质等级取得情况和相关证书,持有房地产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专职技术人员数目,公司开发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等情况。
第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主要经营策略及市场推广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经营的市场定位及主要消费者群体;
(二)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类型:如主要以出售为主,还以出租为主;经营模式是自主经营开发,还是合作、合资开发;主要从事住宅开发还是办公楼开发等。
(三)房地产项目的定价模式和销售理念。
(四)采用的主要融资方式;
(五)采用的主要销售模式;
(六)采用的的物业管理模式;
(七)公司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竞争力。
第六条、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及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程序;
(二)开发项目
业务规则(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理事会于2003年7月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制定,建立和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及其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业务规则的起草、审核、审批、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业务规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法律部负责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以及业务规则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本所业务部门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规则起草工作。
办公室负责业务规则的发布、业务规则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所业务规则体系包括:
(一)、基本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涉及本所基本业务的其他规则。
(二)、业务实施细则,系对基本业务规则的细化,包括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实施细则。
(三)、涉及证券业务的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一般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上市业务、交易业务、会员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公告或通知类文件。
第六条、基本业务规则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办会”)、审定后,报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
业务实施细则由总办会审定通过,本所章程或基本业务规则规定须报经理事会通过的,或总办会认为必要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一般规范性文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审定通过。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报经总办会审定通过。
第七条、属于下列业务规则之一的,除按第六条规定程序通过外,还应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生效。
(一)、基本业务规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的业务实施细则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售、上市及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为: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指在本所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发售、上市及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条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本所发售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帐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也可以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帐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上市
第七条开放式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十)中国结算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情况的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申请上市的开放式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条《
业务规则(10)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在各结算成员在开展债券远期交易时,按照《规则》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系统开发,目前,我公司的簿记系统已具备支持债券远期交易结算的功能,保证金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簿记系统与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实现支持远期交易功能的工作也积极推进。但是,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涉及到完善债券簿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联网实现远期交易结算功能等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同时,从系统改造需求最终确定到远期交易正式推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目前在结算业务处理中,《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
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
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暂用应急方式处理,结算双方应填制并向我公司提交《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规则》附件5);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后,结算双方应用保证金(券)追加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四、保证券的解押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在交割日成功履行后,将对保证券立即进行解押处理。
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后,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可改为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方式操作;保证金(券)可通过簿记系统相关指令进行追加;保证券的解押按照《规则》的相关条款处理。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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