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 接受现金捐赠账务处理
1、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接受捐赠是指企业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固定资产,入账时应以有关发票或参照市场同类固定资产,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等资料确定其价格,如捐赠的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估计其新旧程度,按其净值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核算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是指捐赠者将非现金资产无偿赠送给企业,既不要求取得回报,也不要求对该项非现金资产具有要求权。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规定的价值计价,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并按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规定的价值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属于企业尚未实现的价值,在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即资产的价值实现以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应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其他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还应将递延税款转为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税法规定
2008年1月以前,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金额较大,可以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