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七类。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对国有资源,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根据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资源税在销售环节进行纳税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资源税的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